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合格评估”),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合格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基本思想,其核心内涵是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基本要求是办学条件基本达标,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保证,重点是突出服务地方或行业经济社会和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引导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合格评估一般分为学校自我评估、专家组进校评估和评估整改三个阶段。自我评估是合格评估的重要基础,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从学校自身定位和办学特点出发,根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制订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有计划的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三条 根据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强化评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自我评估、专家进校评估和整改提高三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使合格评估健康有序进行。
第四节 做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制定数据采集工作方案,分解和落实采集工作任务,职能部门与教学部门协调配合,保证数据的正常采集。数据采集要体现原始性和真实性。采集的数据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传送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
第五条 学校在自我评估和状态数据分析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学校概况、评建工作状况、办学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自评报告在反映学校教学工作成绩的同时,应客观、全面、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查找应具体到二级指标及观测点,且分析问题篇幅不低于整个自评报告篇幅的1/3。自评报告与采集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及其他材料要相互印证,不自相矛盾。内容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明确反映学校自身状况,总字数应控制在4万字以内。学校要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一个月,将自评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寄达评估中心,如自评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学校应重新修改。学校的二级学院(系)无需专为专家组提供自评报告和汇报材料。
第六条 学校日常教学档案应按学校日常管理规定存放在相应部门。其他必要支撑材料,放在专家组工作室,供其使用。
第七条 学校在专家组入校考察评估期间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230号)提出的要求,从简接待评估专家组,保持正常教学秩序,积极配合专家组做好听课、访谈、查阅资料等工作,以主人翁意识与专家共同探讨学校发展中的问题。
第八条 学校要做好评估宣传工作,宣传合格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及要求,准确理解合格评估的精神实质,把握宣传尺度,营造良好的评估气氛。评估期间不造势,积极做好紧急事件的应对预案。
第九条 学校在评估中心正式公布进校评估专家组名单后,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考察评估结束后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会结束前,不得拜访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此期间,也不得邀请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
第十条 为体现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强化评估的公正性,教育部设立评估专项经费,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一切费用(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皆由教育部专项经费列支,专家组与学校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第十一条 建立评估工作监督反馈机制。按照“阳光评估”的要求,参评学校的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专家接待方案、专家组名单等要在校内公开。学校要对评估专家组及其成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评估中心反馈。学校要建立有效收集各方面对评建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十二条 重视评估整改工作,巩固发展评建成果。在评估整改阶段,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教育部专家组评估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学校将整改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寄达评估中心,同时在本校网站主页上公布。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参评学校切实做好评估整改提高工作。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重要内容。